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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 史母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这个国际法概念与当前世界其它国家一些国际法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基本一致。
  总之,现代国际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而不问其社会制度如何的原则、法规和制度。
  现代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具有其本质的特点或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当然,普遍性国际组织虽然在某些方面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也仅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政治团体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使参加许多国际活动,特别是国际经济活动,但迄今为止尚不被承认为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相互关系,或国家与个人间的相互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国内法调整的对象。
  (三)、国际法的实质是国家间的协调意志,实际上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由于现代国际社会并非由一国统治阶级进行统治,所以国际法表现的不是单一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许多国家包括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统治阶级经过斗争与协商达成的协调意志。
  (四)、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让国家来执行,所以现代国际法是由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基于协议产生的,因为国家表示了同意,所以国际法对它发生法律拘束力。联合国并不具有立法权,联大通过的法律议案还要经过国际外交会议签订条约才能发生效力。’
  (五)、现在国际社会尚没有一个司法机关真正具有管辖权,可以强制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院虽然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但是它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条件的,而没有强制管辖权,任何国家如果不愿到国际法院起诉,或者即使到法院起诉而不服从它的判决,国际法院亦束手无策,对之无可奈何。
  (六)、今天国际社会更没有一个集中的强有力的行政机构,例如,政府、警察、军队等,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国际法,国际法的实施只能依靠当事国本身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付诸实施,即所谓自助体制(self help system)。 


[国际法院]         [首位中国籍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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