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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 史母

  
  (2)规范法学派
  以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H.Kelsen)发表的《国际法原理》为主。规范法学派把法律看作是一种不受政治,道德伦理,社会等标准影响的一种金字塔形的纯粹规范性体系。他们认为一切法律规则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是根据其上一级法律决定。它们好像金字塔一样构成一个形式逻辑的规范层次体系,每一个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规范的决定,也就是每一规范是决定其产生另一规范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因此,国家之间的协议取得造法性质。但如果问基本规范效力的根据又是什么呢?他则认为基本规范是人们不在探索其法律效力根据的一种规范,或说这个规范的效力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由于规范法学派无法解释基本规范的效力根据,最后仍然从自然法学派那里找到归宿,不得不回到旧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人类良知”人类理性等结论上来。
  新实在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根据提出了权利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1)权利政治学派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从国际政治中去找。国际政治中,势力的均衡即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法有效的根据。这种理论代表人物美国的施瓦曾伯格称:“国际法就是权力法,可以作为强权政治的工具。”
  (2)政策定向学派
  以美国麦克杜格尔发表的《国际法理论:结构法理学序言》为主。他们充分估计现实国际关系中的实力地位和作用,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的核心,在国际关系中权力表现为政策,政策的定向抉择产生和形成法律。在政策抉择的过程中权威和控制进行设计和预测,作出发展结构。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的实现。政策定向学派并不否认国际法的效力,而是强调在规范形成过程中政策定向起决定作用而已。
  按照这种观点国际法是“一种决策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中社会规则得到制定,废除和事实上的适用”,国际法与其说是一些已经确定的规则倒不如说是一种综合和复杂的决策过程。说到底,政策就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而国际法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在国际关系中有些国家的政策处于支配的地位,从而在国际法的效力上起了主要的作用。
  缺陷:如果把国际法说成是决策过程,那么,永远不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国际法规则。因为决策者每一次决定,就会有新的规则产生,其结果就必然使各国面临无法可依,天下大乱。其次政策定向说否定国际法的效果还会成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御用理论工具。在一个势力不均衡的国际社会里国际法从属于国家对外政策,如果脱离现有的既定国际法规则原则和制度,那么任何对政策和决策的强调,都会为强权政治张目。
  我们认为,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进行探讨,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法,并且主要是国家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者是国家。在这个基础上认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会更实际。
  我国国际法学在国际法效力过根据问题上现在一种比较通行的提法是:国际法学效力的根据
  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这是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家法制定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才对各国具有约束力;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履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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