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慕 姆傻位

第四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难民从广义上讲是泛指因自然灾害、战争、大规模内乱和各种政治迫害等原因被迫逃离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流亡到其他国家的人员。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难民、政治难民等。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国际法上的难民是具有特殊法律身份的人。具有此种身份的人,其法律地位和待遇不同于一般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不同于国内难民和一般的国际难民。因此,确定某人在国际法上的难民身份是该人取得有关难民国际条约(公约)规定的难民法律地位并享有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前提。
  在确定或识别某人是否有难民身份时,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同时也是在国际法上甄别难民与非难民人员的标准。也就是说,某人同时具备了以下条件便可主张和确定为难民:
  1、迁移或滞留于境外。这一条件对具有国籍者(包括双重国籍者)来说是指该人已迁移或滞留于国籍国之外的外国;对于无国籍人而言,则是指已迁移或滞留于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因此,凡处在其本国境内的人或对无国籍人来说仍处在其经常居住国境内者不得称为难民。另外,凡在其本国境内或对无国籍人来说在其经常居住国境内迁移的“流离失所者”难民范畴。
  2、受到某种迫害或有正当理由畏惧受到此种迫害。这一条件是指迁移或滞留于境外的人必须在遭受到境内的某种政治迫害有正当理由畏惧受到此种迫害时方可成为难民。这里的迫害应限定在“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原因造成的。而“迫害”本身的含义应是包括刑事追诉在内的各种危害个人人身安全和自由以及基本人权的情形。
  3、不能或不愿接受国籍国保护。这一条件对无国籍人来说则是指不能或不愿回到以前的经常居住国。这一条件是在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衡量难民个人与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相互关系状态的又一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当迁移或滞留境外的人因受到或畏惧受到其本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的迫害已致使该人与其本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政府之间的正常关系(而不是与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关系)受到破坏或无法维持时才能成为难民。这里的“不能”是指难民个人意愿之外的原因造成他丧失国籍国的保护或无法返回其经常居住国。
  4、未从事某些犯罪行为。凡存在重大理由足以认定有下列情事的任何人,不享有难民身份和地位:犯有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人;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外已犯过严重非政治罪行的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的人。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