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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 姆傻位
  三、难民的国际保护与法律地位
  迁移或滞留与境外的难民在避难国境内属于一类特殊的人员或群体。由于他们处在避难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因此有关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及待遇首先由各避难国国内法加以规定。但同时又由于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及待遇涉及到避难国与难民本国及其他各有关国家的关系,加之国际社会对被迫背井离乡的难民及其不利的法律处境普遍给予同情和关注,使得难民的保护和法律地位事项逐渐受到国际法的规范和调整。
  首先,在难民保护方面,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两项:第一是“不推回”原则。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的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国际社会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宗教、种族、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第二是“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产生的根源等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其次,关于难民的法律地位即难民在避难国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方面的待遇,已在1951年公约中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一切难民均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义务。同时,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难民在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的基础上区分其不同的权益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待遇:(1)国民待遇。(2)不歧视待遇。
  除上述规定之外,在难民法律地位和待遇力还对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以及人籍归化、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等具体事宜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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