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明确海洋上各个区域的范围及其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支,是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主要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公海以及国际海底等海域进行管辖、捕鱼、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类既然在海洋捕鱼、航行、开发资源、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进行科学研究等,就必然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和行为规则,海洋法(Lawofthesea)就产生了。海洋法基本上是调整各国在海洋上的活动的法律。它的主体是国家,它的客体是各国在各种海域的捕鱼、航行、开发资源、科学研究等活动。它依靠国际法作它的背景和基础,所以,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一个重要的分支。 二、海洋法的发展 海洋法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公元前2-3世纪,罗马法认为海洋法与空气一样,是一种共有物,当时在地中海已流行罗得海法。 16世纪以后,欧洲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殖民地而争夺海洋,海洋制度也随之发展。 17世纪,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国家的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 20世纪以来,海洋法发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海洋法发生了两次大突破,产生了许多新概念和新制度。1945年,美国杜门总统发表大陆架的声明。声明指出,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归美国所管辖和控制,从而把240万平方米公里的海底资源的大陆架占为己有。接着各国也发表了大陆架的声明,例如,1947年,智利和秘鲁宣布200海里的领海。海洋法发生了第一次大突破。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ArvidPardo)提出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进而海洋法又发生了第二次突破。 这样一步一步地迫使国际社会必须采取立法措施来规定海域的划分,规定领海宽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确立国际海底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总之,需要确立整个海洋法的各种原则、法规和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