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一 蠓ǖ母
三、海洋法的编纂
  1.海洋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而且大部分为国际习惯。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海洋法工作会议,有86个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临海域毗邻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第一次会议未能解决的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会上海洋大国坚持领海和渔区都不能超过12海里,但没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结束,前后开了九年,一共开过11次会议,参加国有167个,在拉丁美洲的牙买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包括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是一个内容完整的国际公约。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一个序言,17个部分,共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为用语;第二部分为领海毗连区;第三部分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为群岛国;第五部分为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为大陆架;第七部分为公海;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分别为岛屿、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权;第十一部分是国际海底区域;第十二、十三、十四部分分别是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洋技术;第十五、十六、十七部分分别是争端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
  这里应该注意:过去海洋大都分为领海和公海两个海域,但是,《海洋法公约》正式把海洋分为8个不同的海域,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国在各个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活动都受海洋法调整。
  3.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评价:这个公约条理清楚地规定了一系列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法规和制度,形成一个庞大的海洋法体系,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国际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及群岛国制度等,的确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海洋法典。不过,由于国家间的矛盾和差距太大而须加以调和折衷,同时,由于科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该公约也具有不少缺点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大陆架的定义,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域的划分,以及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等,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总之,公约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只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的方面,规定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正当的海洋权益。公约是积极的、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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