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
|
※
一 蠓ǖ母 |
三、海洋法的编纂 1.海洋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而且大部分为国际习惯。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海洋法工作会议,有86个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临海域毗邻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第一次会议未能解决的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会上海洋大国坚持领海和渔区都不能超过12海里,但没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结束,前后开了九年,一共开过11次会议,参加国有167个,在拉丁美洲的牙买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包括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是一个内容完整的国际公约。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一个序言,17个部分,共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为用语;第二部分为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为群岛国;第五部分为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为大陆架;第七部分为公海;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分别为岛屿、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权;第十一部分是国际海底区域;第十二、十三、十四部分分别是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洋技术;第十五、十六、十七部分分别是争端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 这里应该注意:过去海洋大都分为领海和公海两个海域,但是,《海洋法公约》正式把海洋分为8个不同的海域,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国在各个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活动都受海洋法调整。 3.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评价:这个公约条理清楚地规定了一系列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法规和制度,形成一个庞大的海洋法体系,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国际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及群岛国制度等,的确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海洋法典。不过,由于国家间的矛盾和差距太大而须加以调和折衷,同时,由于科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该公约也具有不少缺点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大陆架的定义,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域的划分,以及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等,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总之,公约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只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的方面,规定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正当的海洋权益。公约是积极的、进步的。 |
|
第[2]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