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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珊捅踊

第三节 引渡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一国根据另一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指控为罪犯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判决的行为。
  引渡与庇护的关系是密切的,它们都是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采取的一种特定行为,不过,庇护是国家对被迫缉而来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保护,引渡则是国家把逃到境内的外国刑事犯交给追捕的国家加以惩罚。庇护的对象是由于政治原因而请求避难的人,引渡的对象是一般刑事罪犯;庇护的依据是国家领土主权,引渡须根据条约关系。
  (二)引渡的义务与条约关系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当一国被另一国请求引渡罪犯时,国家有无引渡义务呢?一般来说,在国际法上,国家并无引渡义务。当别国提出请求引渡时,国家全凭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它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有关国家的引渡请求,完全自行决定。不过,国家在国际法上虽然没有引渡义务,但是,当国家同别国具有引渡条约关系时,却要依照条约规定的引渡义务行事。
  国家之间大都依靠引渡条约进行引渡。许多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引渡条约有双边的,例如1842年英美引渡条约,1843年英法引渡条约等;有多边的,例如1957年欧洲引渡罪犯公约,1984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但是双边引渡条约构成国家之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基础。另外,有些国际条约包含着引渡条款,例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承诺将犯有灭绝种族罪者依法予以引渡.1970年12月16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9月29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关于劫持飞机罪犯的引渡问题。
  除根据条约义务引渡罪犯外,有些国家制定国内立法对引渡罪犯问题作了法律规定,例如1833年比利时制定引渡法,1870年英国制定引渡法等。
  这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都对引渡的原则、条件、程序、法规作了重要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通常引渡的罪犯是普通刑事罪犯,但是,政治犯一般不引渡已规定在许多国内立法和引渡条约中,逐渐形成一项国际法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使战争罪以及破坏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等。不过,最困难的是,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政治犯的含义在资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发生严重分歧,使得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无法实行,特别是关于政治活动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混合的案件,因为不能确定其是否政治罪,所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难以适用。
  (四)引渡的规则和程序
  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各国的引渡立法以及它们进行的有关引渡的实践已经在国际习惯法上形成一套关于引渡罪犯的规则和程序。现在分为几个步骤来简单介绍: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就是请求引渡的国家,通常有下列3种国家可以提出请求引渡:
  (1)罪犯本人所属国
  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具有管辖权,因此,它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对于本国领土内的一切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因此,它也有权要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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