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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珊捅踊
  (3)受害国
  受害国根据保护性的管辖权,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及于该国,它也有权请求引渡
  必须指出,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如果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中国刑法第3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那么,问题是,如果几个国家对同一犯罪提出请求引渡时,应如何处理?通常处理的办法是让犯罪发生地国享有引渡优先权,因为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地与犯罪的关系比较密切。如果罪犯犯了几项罪行而同时被几个国家请求引渡时,通常是由被请求国决定,估计处罚最重的犯罪发生地国享有引渡优先权。如果被请求引渡国认为各种罪行同样严重时,应按提出请求引渡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决定优先权。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引渡的请求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义务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包括提供罪犯所犯罪行的细节。
  


  2.请求引渡的对象
  请求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引渡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请求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只要没有条约规定,任何国家的国民都可以作为引渡的对象。不过,最近发展的趋势是,建立所谓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许多国家引渡条约中规定,引渡罪犯只限于外国人,而本国公民一般不予引渡,唯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请求引渡的条件
  请求引渡的条件是指提出请求引渡的理由必须符合一般标准和规定。首先,提出请求引渡的罪行必须是普通刑事犯罪。其次,必须符合犯罪相同原则,或叫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请求引渡国与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这种行为是犯罪的原则,否则,不能进行引渡。再次,近年来为了使引渡顺利进行,各国都在他们签订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可引渡的犯罪”。通常引渡条约规定“可引渡的犯罪”时基本上采取3种方式: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地规定判刑至少为若干年的罪行为可引渡的犯罪,另一种为列举式,即双方将可引渡的犯罪的具体罪名列举出来,例如1924年《美国与罗马尼亚引渡条约》第l条列举了谋杀罪、重婚罪、放火罪等24种罪名,作为应予引渡的犯罪。第三种为混合式,即把概括式与列举式混合起来确定可引渡罪行,例如1978年《日本和美国引渡条约》,先列举了49种可引渡犯罪,然后又规定所列举之犯罪必须依双方法律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引渡。
  在各种引渡条约中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这是明确的,但是,这一原则在多元的世界非常难于实行。问题是什么是政治犯罪?由于现代国家的国家性质和所持的意识形态和法学原则不尽相同,所以,要规定一个公认的政治犯罪的定义或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要实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几乎也无法做到。但是,在另一方面,要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却是可能的,在实践上也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在国际实践中,许多国际条约规定谋杀国家元首罪不是政治犯罪,战争罪不是政治犯罪,灭绝种族罪不是政治犯罪,空中劫持罪不是政治犯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的人员的罪行不是政治犯罪等,于是犯有刺杀元首罪、战争罪、灭种罪、空中劫持罪、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人都可以予以引渡。被请求引渡国根据国际条约就可以把犯有这些罪行的罪犯引渡给请求引渡国。
  4.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是引渡进行的次序和过程。通常引渡条约或国内立法都规定引渡进行的程序。一般来说,引渡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请求和答复的。以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为例,其第5条规定,引渡请求书须由请求引渡国的外交代表书写,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如无外交代表,可由领事代表转达,或由政府直接通知,此外,应该附送关于罪犯个人的犯罪证明材料。经过审查考虑,如果请求被接受,被请求引渡国通知接受引渡的决定和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在被请求引渡国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引渡国即可派员前往接收罪犯。随着罪犯移交给请求引渡国,引渡程序乃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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