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珊捅踊
  5.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既然将罪犯接收并带回本国,即可根据自己的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不过,请求引渡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而不得对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以外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如果请求引渡国对引渡的人就另外的罪名行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国有抗议和交涉的权利。
  有时发生请求引渡国将引渡的罪犯再引渡给第三国的问题。请求引渡国是否有权将引渡的罪犯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对此所持的立场并不一致。有些条约规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不得将引渡的犯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例如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作了不得再引渡的规定。
  6.中国关于引渡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一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服从中国法律,一切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人都必须服从中国法律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情节严重的,也要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过,建国40多年以来,也末制订引渡立法,因是国际关系复杂,事关维护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必须特别审慎,需要摸索经验。
  不过,建国以来也是有一定的引渡原则和政策的,实际问题不断发生,我们自然有处理办法。历年的宪法都有庇护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准许入境居留,更重要的是对避难者加以保护,不予引渡。所以,中国的庇护权包含着对避难者加以保护且不予引渡的意义。受庇护者不被引渡就是引渡的重要原则。
  总起来说,有关引渡的法律和政策是:对于依照我国宪法上述规定给予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向外国引渡,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有关国家要求引渡的,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外国要求引渡的人,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引渡。
  
  


  二、庇护
  (一)庇护概念
  庇护是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的外国人,准予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一国的国家行为。庇护行为。根据国家的领土管辖权引伸出来的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并加以保护的权利,通常称为庇护权。
  庇护权是一种国家庇护外国人的权利,而不是外国人有受庇护的权利。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决定是否给予庇护和给什么人庇护,这是属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而不是普通刑事犯。何谓政治犯?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给予为了反对封建而争取自由的人以庇护。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关于政治犯的观点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因反抗现政权或夺取政权而获罪的人就是政治犯,但是中国刑法中没有政治犯的概念。不过,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因为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的措辞可以包括政治犯的意义在内。
  受庇护的外国人通常称为政治避难者,同一般外国人一样,处于所在国属地管辖权之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受庇护的人在所在国保护之下,可以在该国居留,可以不被引渡,也可以不被驱逐。这是庇护权的重要内容。
  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第4条规定:“给予庇护之国家不得准许享受庇护之人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活动。”
  应该注意,有几种国际罪行,例如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不应受庇护 。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