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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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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域外庇护 域外庇护主要指外交庇护,是与领土庇护相对立而言的。如前所述,一般庇护即领土庇护,也称域内庇护,它是以领土优越权为依据引伸出来的,对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进入其领域内并予以庇护的权利。域外庇护则是国家在其领域以外在它的驻外的使馆、领事馆、军舰或商船内对政治避难者给予庇护。但是,必须指出,现代国际法对域外庇护并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不实行域外庇护和承认它的效力。 不过,应该注意,域外庇护在拉丁美洲是普通流行的。1928年,美洲国家签订了一个关于庇护的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用飞机内受到庇护,但这种庇护权仅在庇护国的习惯、公约或法律允许以庇护作为一种权利或在人道宽容的限度内予以尊重。”美国签署公约时,声明不承认域外庇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公约有关域外条款作了保留,因为它认为提供庇护不属于使馆职责范围,使馆庇护的做法有损于当地管辖权。所以,域外庇护充其量是一种美洲区域国际法所承认的制度。 由于域外庇护确实往往对当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构成一种干涉或侵犯,因此,未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美国家的实践来看,域外庇护的结局一般也只是允许被庇护者安全离境而已。 (三)中国关于庇护的理论和实践 同政治犯概念一样,庇护是有阶级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曾明白宣示,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的事业。 中国是承认和尊重国家的领土庇护权的。为了贯彻宪法规定,1985年11月22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对于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入境和居留。该法第15条规定:“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域外庇护是不予赞成的,因为在使领馆中隐匿逃犯与外交职务不相符合。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的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在195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及领事官待遇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对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该款规定:“外交官在使馆及其住所内不得拘留任何人或隐匿中国政府决定逮捕之人。” 从中国数十年来的实践来看,我国确实曾经利用自己的领土庇护权收留了不少由于政治原因来华避难的外国人士,同时,对于一些外国驻华使馆庇护中国政府正在迫捕的中国公民的做法提出严正抗议,并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灵活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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