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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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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概说 在人类发展史上,当形成民族和国家时,领土的取得和确立自然地成为生存的权利,这种领土取得大都为原始的取得,自古以来领土是夺取的对象。到了近代,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领土和扩大领土范围而不断动用武力,因此,领土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变成经常发生的事。 资本主义,特别是帝国主义的发生和发展大大推动领土的取得与变更,转受的取得方式日益增多。不过,殖民地和附属国独立后取得领土的主权,只是恢复历史性的权利,而不属原始取得。 历史上形成了各种传统的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但是现代国际法确立了一些原则和标准,可据以确定哪些领土取得和变更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 二、领土的取得 由于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帝国主义对外的侵略和领土掠夺,所以传统的国际法形成了国家取得领土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不过,从现代国际法看,领土取得的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首先强制割让与征服已被完全否定,先占和时效也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一定实际意义,自愿割让和添附仍然保留为两种领土取得方式。为了了解历史沿革和解决领土问题,我们需要扼要加以讨论。 (一)先占 先占或占领是国家对无主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 先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或要点:(1)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占领领土的行为应该事先经过国家授权,或事后获得国家确认;(2)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土地,所谓无主土地即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完全无人居住的土地,或者虽有土著人民居住但尚未组成国家的土地;(3)先占的内容是真实的占领,即有效占领,而不能是虚构的占领,即仅表示意图,例如发表声明或悬挂国旗。所谓有效占领就是建立行政组织,行使统治权力,也就是实际占有和进行行政管理,这是很重要的。 先占制度是欧洲国家向外殖民的产物,是殖民国家抢占当地居民土地的借口。大量的事实是西方殖民者以先占的名义侵占了亚非拉人民的土地。殖民者把亚非拉的土著居民都认为是不文明的民族,而把他们的领土视为无主土地,不就是侵占他们的领土的法律依据吗?现在世界上并无什么无主土地。1975年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凡住有土著部落或人群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所以在现代国际法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下,先占已失掉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意义,只是在发生边界、领土纠纷时可以引用先占证明国家领土主权的合法性,从而变成判定领土归属的方法了。 (二)添附 添附是由于新形成的陆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的方式。添附分为自然添附与人工添附两种:前者是由于自然力量形成的土地增长,例如河流将沙石在河口堆积成三角洲,河岸或海岸的涨滩,领海内新生岛屿等,例如长江口的崇明岛由泥沙淤积不断涨滩;后者是人工造成的土地增长,例如围海造田、岸外筑堤、建造人工岛等。添附使领土范围扩大,现代国际法承认其合法,但采用人工添附不得损害邻国或他国利益。
[崇明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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