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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时效
  时效是国家对某些土地进行长期地不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国际法上的领土时效来源于罗马法中“物权取得时效”,但是,又与之不同,一是不管是否为善意占有,二是不受确定期间的限制。国际法上的时效概念是,一国即使原先是不正当地甚至是非法地占有某些领土,但已经过相当长时间安稳地占有之后,以致造成一般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此便合法地取得该领土的所有权。时效与先占是不同的,前者的客体是有主土地,后者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前者的条件是长期的占有,后者的条件是有效的占有。十分明显,时效不能确定一个关于时限和占有状况的一般原则,容易引起争论,只是有利于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策,为其扩张制造理论根据。而且,时效违反现代国际法尊重和维持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能成为领土取得方式。
  (四)割让
  割让是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的方式。
  割让具有一些要点:(1)割让的主体,无论是让与国或取得国,都是国家;(2)割让的客体是国家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的领土主权;(3)割让的依据是在让与国与取得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割让必须通过条约才能成立;(4)割让的种类分为强制性的割让与非强制性的割让:前者是一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强迫他国签订条约将其领土无代价地转让给该国;后者是国家出于自愿,将其领土与他国进行交换、买卖、赠与等。
  必须指出,从法律上看,现代国际法对非强制性的割让,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例如领土交换、买卖、赠与等,还是许可的。但是,对于强制性的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被完全禁止。因为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除了战争作为推行国策的手段,一般来说,战争已为非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宣布:“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武力或威胁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都是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行为。因此,从现代国际法来看,由于战争和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取得领土的强制性的割让便失去其合法性,帝国主义以武力或威胁侵占他国领土的强盗行为已被禁止。
  (五)征服
  征服是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部分或全部领土,经过兼并取得领土的方式。
  征服的要素有三个:(1)征服是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2)征服者不仅有征服的意思,而且有兼并的行为,所谓兼并就是把该国领土并入自己领土之内的行为;(3)被征服国已经屈服:如果征服的是部分领土,被征服领土的国家须放弃收复失地的努力;如果征服的是全部领土,被征服国及其同盟国要停止一切反抗活动。应该注意,征服与战时占领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前者造成领土主权转移,后者只是暂时的军事占领,而不造成领土主权转移。征服与割让也有所区别,前者不签订条约,后者则签订条约,如果征服之后签订条约,便变成割让。如征服他国全部领土,使该国不再存在,便成为灭亡。在历史上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的事例是不断发生的:1757年英国在普拉西打败印度,把印度变为殖民地1910年日本打败朝鲜,把朝鲜立为属地。在国家具有战争权的时代,由于战争的结果而导致征服被认为是允许的,但是,鉴于征服表现的是使用武力赤裸裸地掠夺他国领土,甚至灭人之国,暴露帝国主义凶残的侵略和扩张,它直接违反《巴黎非战公约》确立的战争为非法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关于不得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规定,所以现代国际法确定征服是一种侵略,一种国际不法行为,作为领土取得方式已被完全禁止。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布,使用武力或威胁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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