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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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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的变更 领土的变更就是由于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使得领土的归属发生变动。 领土的变更,无论在历史上或在现实生活中,都是经常发生的。问题是领土变更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以及平等互利原则。一般来说,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的领土变更是合法的,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的领土变更是非法的。 现在把几种现代领土变更的方式简介如下: (一)民族自决领土变更 以民族自决为基础进行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而决定自己原来居住的领土的独立或变更,是现代国际法认可的。因为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压迫民族或殖民地按照民族自决原则,采取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方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领土的取得或变更,是合法的,被允许的。例如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通过艰苦斗争从英国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1962年阿尔及利亚通过公民投票从法国殖民统治下宣布独立。1961年英属喀麦隆北部地区居民进行公民投票并入尼日利亚,同时南部地区则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成立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二)收复失地与归还领土 这是为恢复国家的历史性权利或收复失地而发生的领土变更。这些领土大都是过去在外国侵略中通过不平等条约被掠夺的,因此按照国家主权原则恢复到被侵略前的原状即恢复领土的历史性的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例如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掠夺的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英国将割让的香港归还中国。同样,1987年4月《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葡萄牙将澳门归还中国。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
(三)领土交换 这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睦邻关系,合理地调整邻国问的领土或边界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国家之间由于历史、地理等等原因形成领土边界,但是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可以进行领土交换,也是合法的,正常的。例如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规定,缅甸将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中国把猛卯三角地区移交缅甸,缅甸把班洪、班老部落等地区移交中国,这一领土变更促进了两国关系的友好发展。 (四)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也称全民投票,是由全国公民直接投票来表达人民的自由意志决定国家大事,例如对内对外政策、国家政体制度、领土变更等。如前所述,公民投票也是现代国际法许可决定领土归属的方式方法之一。不过,作为领土变更的方法,公民投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例如由民族自决决定领土的合并或分离等;第二,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表达人民的意愿;第三,应由国际监督,投票有效。例如1969年西伊里安举行公民投票与印度尼西亚恢复统一。 四、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完整不容侵犯,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主权,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旨在促进建立友好平等关系和巩固相互和平合作面自愿承担的。如关于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在其领土上的活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合法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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