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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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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边境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各种事项: (一)维护界标、界桩。通常在边界条约或边境协定中都规定,双方应维护边界,不得移动或损坏界标。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规定,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或损坏,应尽速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恢复或重建。
(二)管理界河、界湖。通常两国边界条约都规定,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不得使邻国遭受河水枯涸或泛滥的危害,不得使河水改道。在航行方面,双方共同享受航行便利;在捕鱼方面,各自在边界线一侧捕鱼;河中的岛屿按照分界线分属两国等。1961年《中缅边界议定书》规定,缔约双方共同使用边界和渠道,应尽可能防止河流改道,任何一方不能使界河改道。1951年《中苏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际航行河流及建设协定》规定,双方得在上述河流的主航线上航行,不受国境线限制,但在兴凯湖航行时,仅准达到国境线;还规定禁止使用大批杀伤和残害鱼类的炸药、毒药,禁止夜间捕鱼等。 (三)边境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对边境土地的利用应遵循不使对方国家利益受损的原则,在边境地区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给对方空气、水源;动植物、建筑物等造成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类型的武器实验,以免危及对方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遵守各种狩猎规则,不准越界射击和追捕鸟兽。 (四)方便边民来往。边民在民族、风俗习惯、经济生活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应当给予他们特殊方便,不受一般出入国境手续限制。例如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规定,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或探望亲友而互相过境往来,仍按以往习惯前往对方地区,而不限于经过该协定第4条所指定的山口和道路,并无需护照、签证或许可证。 (五)处理边境争执。为了处理边境上发生的事故或争端,相邻国家可以依照条约或协定设立边界委员会,处理边境上发生的争执,例如因未经准许跨越国境,损坏界标等事发生的争执。特别严重的边境争端或事件,则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应该注意,许多国际冲突是由边界争端引起的,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利益以及条约解释。当外交交涉发生分歧时,可以诉诸仲裁或司法解决。 三、中国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一)、概说 我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为世界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陆地边界长达2万余公里,原来与朝鲜、苏联、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锡金、缅甸、老挝、越南等十二个国家毗邻。现在由于苏联解体,变成增加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15个国家毗邻。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濒临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域,还包括5,000多个岛屿。由于幅员辽阔,历史悠久,邻国众多,边界和领土问题十分复杂。 中国过去长期受帝国主义侵略,除与一些邻国存在着传统习惯线以外,大多数与邻国的边界都是帝国主义在炮舰政策之下,在掠夺中国大片领土之后,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所以,历史上遗留下来许多复杂的边界和领土问题,边界与领土问题交织在一起,边界随领土变动而变动。 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举行谈判,签订条约,解决边界以及领土问题。 经过许多年的努力基本上已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等国顺利地解决了边界问题。我国先后于1960年10月1日同缅甸签订《中缅边界条约》,1961年10月5日同尼泊尔签订《中尼边界条约》,1962年12月26日同蒙古签订《中蒙边界条约》,1963年3月2日同巴基斯坦签订《中巴边界条约》,1963年11月22日同阿富汗签订《中阿边界条约),1991年5月17日同前苏联签订《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1991年10月24日同老挝签订《中老边界条约》,1994年4月26日与哈萨克斯坦签订《中哈边界协定》,1994年9月3日与俄罗斯签订《中俄西段边界协定》,等等。中缅边界条约签订较早,公平合理地处理一些问题,给其他国家树立了解决边界问题的模式。 必须指出,我国尚未同印度、越南缔结边界条约。同越南关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同日本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尚存在分歧和争议。我们应该继续努力,完成确定边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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