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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边境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各种事项:
  (一)维护界标、界桩。通常在边界条约或边境协定中都规定,双方应维护边界,不得移动或损坏界标。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规定,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或损坏,应尽速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恢复或重建。



  (二)管理界河、界湖。通常两国边界条约都规定,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不得使邻国遭受河水枯涸或泛滥的危害,不得使河水改道。在航行方面,双方共同享受航行便利;在捕鱼方面,各自在边界线一侧捕鱼;河中的岛屿按照分界线分属两国等。1961年《中缅边界议定书》规定,缔约双方共同使用边界和渠道,应尽可能防止河流改道,任何一方不能使界河改道。1951年《中苏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际航行河流及建设协定》规定,双方得在上述河流的主航线上航行,不受国境线限制,但在兴凯湖航行时,仅准达到国境线;还规定禁止使用大批杀伤和残害鱼类的炸药、毒药,禁止夜间捕鱼等。
  (三)边境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对边境土地的利用应遵循不使对方国家利益受损的原则,在边境地区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给对方空气、水源;动植物、建筑物等造成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类型的武器实验,以免危及对方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遵守各种狩猎规则,不准越界射击和追捕鸟兽。
  (四)方便边民来往。边民在民族、风俗习惯、经济生活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应当给予他们特殊方便,不受一般出入国境手续限制。例如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规定,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或探望亲友而互相过境往来,仍按以往习惯前往对方地区,而不限于经过该协定第4条所指定的山口和道路,并无需护照、签证或许可证。
  (五)处理边境争执。为了处理边境上发生的事故或争端,相邻国家可以依照条约或协定设立边界委员会,处理边境上发生的争执,例如因未经准许跨越国境,损坏界标等事发生的争执。特别严重的边境争端或事件,则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应该注意,许多国际冲突是由边界争端引起的,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利益以及条约解释。当外交交涉发生分歧时,可以诉诸仲裁或司法解决。
  
  三、中国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一)、概说
  我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为世界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陆地边界长达2万余公里,原来与朝鲜、苏联、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锡金、缅甸、老挝、越南等十二个国家毗邻。现在由于苏联解体,变成增加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15个国家毗邻。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濒临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域,还包括5,000多个岛屿。由于幅员辽阔,历史悠久,邻国众多,边界和领土问题十分复杂。
  中国过去长期受帝国主义侵略,除与一些邻国存在着传统习惯线以外,大多数与邻国的边界都是帝国主义在炮舰政策之下,在掠夺中国大片领土之后,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所以,历史上遗留下来许多复杂的边界和领土问题,边界与领土问题交织在一起,边界随领土变动而变动。
  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举行谈判,签订条约,解决边界以及领土问题。
  经过许多年的努力基本上已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等国顺利地解决了边界问题。我国先后于1960年10月1日同缅甸签订《中缅边界条约》,1961年10月5日同尼泊尔签订《中尼边界条约》,1962年12月26日同蒙古签订《中蒙边界条约》,1963年3月2日同巴基斯坦签订《中巴边界条约》,1963年11月22日同阿富汗签订《中阿边界条约),1991年5月17日同前苏联签订《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1991年10月24日同老挝签订《中老边界条约》,1994年4月26日与哈萨克斯坦签订《中哈边界协定》,1994年9月3日与俄罗斯签订《中俄西段边界协定》,等等。中缅边界条约签订较早,公平合理地处理一些问题,给其他国家树立了解决边界问题的模式。
  必须指出,我国尚未同印度、越南缔结边界条约。同越南关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同日本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尚存在分歧和争议。我们应该继续努力,完成确定边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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