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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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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方面,应该注意:一般来说,国家应该尊重处理领土、边界的条约,但是,中苏之间的领土、边界原有的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就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不过,中国还是主张以这些条约为基础,照顾现实情况,通过和平谈判予以解决。在中印边界问题中,印度坚持麦克马洪线,以喜马拉雅山的分水岭为界。国际法固然有以山脉分水岭为界的原则,但是麦克马洪线本身是非法的、无效的。况且中国边民居住在喜马拉雅山南麓,应以实际情况划界。在中越边界方面,在旧时代先占和时效可以取得领土,但是主要还要看有效占领,从北宋以后,中国战舰就巡戈西沙、南沙群岛,并设官行政,实际管辖了1,000年,这是重要决定因素。 但是,为了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边界以及领土争议,我们需要扼要介绍一下同邻国发生边界领土问题的具体情况。 (二)、中苏边界问题 中苏边界长达7,000余公里,都是以沙俄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划定的。沙皇俄国是一个欧洲国家,本来同中国并不接壤。16世纪向东扩张,17世纪下半叶来到远东,与中国发生边界接触。1689年中俄签订了第一个边界条约——《尼布楚条约》,主要规定以流入黑龙江的格尔必齐河和额尔古纳河及外兴安岭往东直达于海为界。1858年沙俄帝国主义乘英法帝国主义联合进攻天津,用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理浑条约》,割去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并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由中俄共管。1860年借口调停英法联军攻占北京有功,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北京条约》,抢占乌苏里江以东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1864年强迫清政府签订《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割掉中国西北44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1881年在出兵强占中国伊犁10年之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中俄伊犁条约》以及以后的勘界议定书,把7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并入沙俄版图。总之,沙俄帝国主义利用军事占领,武力威胁,外交讹诈的手段,通过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去了15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相当三个法国。 不仅如此,沙俄帝国主义超过不平等条约规定的边界线,进一步侵占大片的中国领土。例如在帕米尔地区违反《续勘喀什噶尔界约》,侵占了2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在乌苏里江和黑龙江违反《理浑条约》和《北京条约》把边界线划到中国岸边,把主航道一侧700多个中国岛屿划去600多个,等等。 在中苏边界谈判中有过这样一段过程:十月革命后,列宁一直主张废除沙俄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19年苏维埃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宣布,放弃侵占领土,放弃强行吞并,放弃任何赔款,把沙皇政府掠夺的一切交还中国人民。1920年第二次《对华宣言》又宣布,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归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把沙皇政府从中国夺取的一切无偿地永久地归还中国。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规定,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的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及1919和1920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并将彼此疆界重新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但是,列宁的原则和政策未能实现,1926年中苏双方举行会谈,商讨重新划界,签订新约。不过,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达成协议,两国边界没有重新划定,平等新约也没有签订成功。 1949年伟大的中国人民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依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贯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中苏边界问题。中国政府关于全面解决中苏边界问题的主张体现在1969年10月7日中国政府的声明之中,可以概括为五点: (1)分清历史是非。肯定目前的中苏边界条约是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初沙俄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2)照顾现实情况。以这些条约为基础,通过和平谈判全面解决中苏边界问题,确定边界线的全部走向,中国并不要求收回沙皇俄国根据这些条约割去的中国领土; (3)任何一方违反这些条约侵占另一方的领土,原则上必须无条件地归还给对方,但是,双方可以根据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对边界上的这些地方作必要的调整; (4)签订中苏平等新约代替中俄不平等旧约,勘界立标; (5)在中苏边界问题通过和平谈判取得全面解决前,维持边界现状,避免武装冲突,中苏双方武装力量从中苏边界一切争议地区撤出或不进入,脱离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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