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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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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湾问题 台湾和澎湖列岛是中国的领土。由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清政府被迫于1895年依照结束中日甲午战争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割让给日本。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10月25日,中国国民党政府正式接管台湾,并宣告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因此,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已归还中国,不复存在领土主权问题,而只是台湾与祖国的统一问题,是中国内部的内政问题。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依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采取香港、澳门问题解决的先例,祖国的和平统一一定不久即会实现。
(六)、钓鱼岛问题 中日之间争论的钓鱼岛问题涉及我国领土主权问题。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位于台湾东北约120海里的地方,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5个岛屿和3个石礁组成。土层浅薄,缺乏淡水,所以无人居住,但岛上生产药材,附近产鱼,为我国东海的一个主要渔岛,特别是附近海底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这是大量的无可争辩的文献资料、历史纪录以及古老地图证明了的。钓鱼岛不仅为我国最早命名,而且在明朝已列入我国福建海防范围,并经常为台湾渔民使用。但是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于1895年签订《马关条约》,把钓鱼岛随同台湾及其所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十分明显。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结果。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10月,中国政府接管台湾时一并接管了钓鱼岛。但是1951年9月,美国依据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以将钓鱼岛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为名占领了该岛,并于1971年6月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同冲绳一并归还日本。日本则以先占为理由,声称钓鱼岛主权应归日本。我国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并于1972年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抗议美日私自授受的非法行径。此后我国对日本在钓鱼岛的调查活动也提出严重抗议。1992年2月中国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肯定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领土。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
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具有不同的主张,争论的问题迄今未获解决。中国的政策是以中日和平友好关系的大局为重,钓鱼岛的问题可以暂时放一放,以后再说。1981年7月22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发言人发表谈话说:“众所周知,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鉴于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主张不同,两国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从大局考虑,一致同意把钓鱼岛问题暂时放一放,以后再说。我们主张,中日双方都应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的大局为重,不采取单方面涉及钓鱼岛主权问题的行动。我们认为,这样做才有利于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获悉日本冲绳县将在我国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调查后,我国政府立即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立即制止上述活动。但日方竞无视我方立场和严正表态,单方面派人派船去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调查。日方这一行动违背了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就钓鱼岛问题表达过的一致愿望,有损于两国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对日本有关当局这一行动深表遗憾,要求今后不再重复发生类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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