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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 霞捅
  1981年,在美国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了美、前苏联、英、法、澳、新、挪、比、日、阿、智、南非等12国南极会议,同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国际“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会标]《南极条约》包括序文和14条,规定了南极的地区概念和法律制度,有效期为30年。其主要规定有下列六点:
  (一)条约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和周围的海洋。
  (二)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包括进行杨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但为了科学研究和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不在此限。
  (三)实行南极科学考察自由。促进南极科学考察和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包括互通科学考察情报,交换科学工作人员,交流科学研究成果。
  (四)保持现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这就是各缔约国不放弃其原来提出的领土主权的要求,但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的要求。
  (五)国际监督。缔约各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观察员有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的自由,包括空中视察和对驻所和设备的视察。
  (六)成立由最初缔约国组成的南极协商会议,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共同利益事项,交换情报,制定方案,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等。
  协商会议是一个条约规定的决策机构,原来参加南极会议的12个国家为协商国,其他后来加入的国家必须建立南极全年站才能成为协商国,协商国具有表决权,非协议国没有表决权。
  截至1991年6月,加入《南极条约》的国家已达39个,协商国为26个。目前波兰、西德、印度、巴西、中国已取得协商国的地位。
  南极条约订立以来,还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91年10月,南极条约组织召开第16届协商会议,对《南极条约》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审查,通过了延长《南极条约》的决议,并签署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在今后50年内,禁止一切开采南极矿物和石油资源的活动,以彻底保护南极环境,使南极为人类和平和科学发展服务。所以,以《南极条约》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南极条约体系。
  必须指出,我国对南极科学考察也日益感到兴趣,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活动。1981年5月成立了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1984年10月派出一支由600人的考察团和“向阳红十号”远洋考察船及海军“F12l”打捞救生船组成的南极考察编队驶往南极,进行综合性科学考察活动;1985年2月在南极建立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1989年又建立了中山站。另一方面,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10月取得南极条约协商国的资格,参加南极协商会议,对维护《南极条约》的法律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南极条约》维持现状,冻结各国领土要求,使南极地区的矛盾有所缓和;和平利用南极和科学考察国际合作,以及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等精神是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保护南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也是必要的科学措施。不过,南极的法律地位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性的关注,还需要更多的国家共同商讨,妥善解决。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可以在这方面作出自己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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