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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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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 霞捅 |
1981年,在美国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了美、前苏联、英、法、澳、新、挪、比、日、阿、智、南非等12国南极会议,同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国际“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会标]《南极条约》包括序文和14条,规定了南极的地区概念和法律制度,有效期为30年。其主要规定有下列六点: (一)条约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和周围的海洋。 (二)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包括进行杨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但为了科学研究和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不在此限。 (三)实行南极科学考察自由。促进南极科学考察和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包括互通科学考察情报,交换科学工作人员,交流科学研究成果。 (四)保持现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这就是各缔约国不放弃其原来提出的领土主权的要求,但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的要求。 (五)国际监督。缔约各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观察员有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的自由,包括空中视察和对驻所和设备的视察。 (六)成立由最初缔约国组成的南极协商会议,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共同利益事项,交换情报,制定方案,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等。 协商会议是一个条约规定的决策机构,原来参加南极会议的12个国家为协商国,其他后来加入的国家必须建立南极全年站才能成为协商国,协商国具有表决权,非协议国没有表决权。 截至1991年6月,加入《南极条约》的国家已达39个,协商国为26个。目前波兰、西德、印度、巴西、中国已取得协商国的地位。 南极条约订立以来,还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91年10月,南极条约组织召开第16届协商会议,对《南极条约》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审查,通过了延长《南极条约》的决议,并签署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在今后50年内,禁止一切开采南极矿物和石油资源的活动,以彻底保护南极环境,使南极为人类和平和科学发展服务。所以,以《南极条约》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南极条约体系。 必须指出,我国对南极科学考察也日益感到兴趣,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活动。1981年5月成立了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1984年10月派出一支由600人的考察团和“向阳红十号”远洋考察船及海军“F12l”打捞救生船组成的南极考察编队驶往南极,进行综合性科学考察活动;1985年2月在南极建立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1989年又建立了中山站。另一方面,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10月取得南极条约协商国的资格,参加南极协商会议,对维护《南极条约》的法律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南极条约》维持现状,冻结各国领土要求,使南极地区的矛盾有所缓和;和平利用南极和科学考察国际合作,以及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等精神是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保护南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也是必要的科学措施。不过,南极的法律地位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性的关注,还需要更多的国家共同商讨,妥善解决。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可以在这方面作出自己的重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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