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诙 水旌

第二节 内水领海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拥有完全排他的主权,未经允许,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航行或飞跃。
  在使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在内水的区域被包围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的概念
  港口(Port):是沿海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海域。
  港口的范围包括从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陆地算起,港口所占的水域以及出入港的航道,以及伸入海洋最远处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例如防波堤等。一般来说,按照港口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商港、军港以及渔港等;按照港口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开放港口和封闭港口。开放港口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封闭港口是用于军事目的或专为本国沿海贸易载运的港口。
  (二)港口的法律地位
  在现代国际法上,港口被认为是国家的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完全受国家排他性的管辖和支配。因此,港口制度大都由沿岸国自己制定。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曾制定过一些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12月9日《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规则》。其主要内容是: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3.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不加歧视;4.对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5.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不过,这个公约因为批准的国家不多,未能正式生效。通常各国对于船舶入港和待遇问题都是由双边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
  (三)中国的港口制度
  中国的港口制度主要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和1979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管理规则”取代了以前的规定。总起来说,海港所占用的水域属于国家的内海,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外国船舶进入港口和在港口停留,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法令。
  1.进港规则
  外国船舶进入中国港口,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应在预计抵达港口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申请批准手续,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具体时间与船体吃水情况的报告。外国船舶获准入港者,应在指定地点等候我国的港监、边防、海关、检疫等机关的检查。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港口航行,必须由我国港监指派的引航员引航。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