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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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诙 水 |
第二节 内水领海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拥有完全排他的主权,未经允许,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航行或飞跃。 在使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在内水的区域被包围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的概念 港口(Port):是沿海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海域。 港口的范围包括从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陆地算起,港口所占的水域以及出入港的航道,以及伸入海洋最远处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例如防波堤等。一般来说,按照港口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商港、军港以及渔港等;按照港口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开放港口和封闭港口。开放港口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封闭港口是用于军事目的或专为本国沿海贸易载运的港口。 (二)港口的法律地位 在现代国际法上,港口被认为是国家的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完全受国家排他性的管辖和支配。因此,港口制度大都由沿岸国自己制定。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曾制定过一些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12月9日《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规则》。其主要内容是: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3.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不加歧视;4.对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5.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不过,这个公约因为批准的国家不多,未能正式生效。通常各国对于船舶入港和待遇问题都是由双边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 (三)中国的港口制度 中国的港口制度主要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和1979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管理规则”取代了以前的规定。总起来说,海港所占用的水域属于国家的内海,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外国船舶进入港口和在港口停留,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法令。 1.进港规则 外国船舶进入中国港口,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应在预计抵达港口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申请批准手续,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具体时间与船体吃水情况的报告。外国船舶获准入港者,应在指定地点等候我国的港监、边防、海关、检疫等机关的检查。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港口航行,必须由我国港监指派的引航员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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