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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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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内停泊和管理港口的规则 外国船舶进入港口,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件。外国船上的武器、弹药应由港监封存,停止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船上人员不得登陆和装卸货物。港内航行和停泊的外国船舶应悬挂其国旗和港口规定的信号。外国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港务监督有权令其停航、返航或禁止出港:(1)处于不适航状态;(2)违反中国的法律或规章;(3)发生海损事故;(4)末缴纳应承担的款项,等等。 3.出港规则 外国船舶出港须呈交出港报告和有关文件,经检验后发给出港许可证外国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或有违法情况,或发生事故,港监有权禁止其出港。 4.司法管辖 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对港内外国船舶上的一切事件都拥有管辖权。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对于港内外国船上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并进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案件涉及我国公民的利益,或扰乱我国沿海的安宁和良好秩序,或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援助,以及船舶本身发生污染、海损、赔偿等责任问题,则必须进行管辖。 三、海湾 (一)海湾的概念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沿岸向陆地低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海湾者,是以水曲的曲口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半圆形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这个水曲即是海湾。如果入口的宽度很大,而水曲弯曲的程度很小,则不能称为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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