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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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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湾的法律地位 海湾分几种情况: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湾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线内所包围的水域为该国的内水;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时,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此基线以内的水域是沿岸国的内水;在实践中,湾口宽度超过两岸国家领海宽度的总和的,有些国家以“历史性海湾”主张领有权。 (三)历史性的海湾 历史性的海湾(historicbays):是湾口超过24海里,但沿岸为一国领土所包围,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是该国的内海湾,因此关于海湾的各种规则不适用于这种海湾,而沿岸国对它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 我国的渤海湾是一个历史性的海湾,它的湾口宽度是45海里,但被一系列小岛分成8段,最宽的一段也不过是22.5海里,整个海湾为我国的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所环绕,自19世纪以来即被认为是中国的内海湾。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在领海声明中宣布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自己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0条第6款的规定,历史性的海湾不适用一般海洋规则,而属于沿岸国的内水。整个渤海水域为我国的内海。 二、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territorialsea):指沿海国家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在群岛多的情形下则及予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
领海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1)领海是邻接国家海岸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的海域;(2)领海是一带海域,具有一定宽度;(3)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都受国家主权支配。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的概念无论国内法或国际法都一样,重要的是,领海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的主权支配之下。国家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宽度和测量方法 1、领海宽度 领海宽度:是领海的内部界限(即领海基线)与领海的外部界限之间的距离。 《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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