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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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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的最近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海洋法公约》第4条规定:"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3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 划定领海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1)交圆法,即以基线上某一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形成的线。(2)共同正切线法,即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切线,将这些切线连接起来形成的线。(3)平行线法,即以领海宽度为距离,划出与基线完全平行的线。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之下,不过,它与内水有所不同,主要是它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另外,对于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也不像内水那样严格。 1、国家对领海的主权 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防安全。具体来说,它包括:1.国家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2.国家在领海内享有属地优越权,领海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属国家管辖,唯外交使节等除外。3.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外国国家或个人非经许可不得开发和利用,包括在领海内捕鱼。4.国家对沿海的贸易和航运享有专属权利,即所谓沿海航运权(cabotage),只保留给本国国民经营,不许外国或外国人经营。5.国家有权制定和颁行有关领海内的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领海内的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和设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继续不停且迅速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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