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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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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领海内享有各种主权权利,但是,只有一种义务,即为了发展海上贸易和交通,依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允许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其领海。换言之,允许外国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不过,外国船舶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船舶,即非军用船舶,可以无害通过领海;另一种是军用船舶,则需经政府批准,才能通过领海。外国潜水艇通过领海,必须露出水面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外国核动力船舶,包括载运核物质的船舶,必须持有证书和采取预防措施,才能通过领海。外国飞机也需经批准,才能进入或飞越领海上空。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海洋权益以及特殊需要,可以要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航行;在通过领海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岸上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制止非无害的通过;如果外国船舶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处理;对于外国军用船舶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违反法律、法规时,国家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害,令其承担国际责任等。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7条规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8条规定:“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0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第17条至32条,共有16条详细规定了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其中,关于通过和无害通过的意义,商船的无害通过权,领海内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潜水艇的无害通过,核动力船的无害通过,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以及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非无害通过,甚至迫使其立即离开沿海等制度,与中国法律是相同的。 《公约》有几条特别应予注意的规定,它们是:第19条规定了非无害通过的12种情况。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不为无害通过:(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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