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 程 导 航

※ 诙 水

  《公约》第21条规定沿海国可制订8项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b)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c)保护电缆和管道;(d)养护海洋生物资源;(e)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f)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g)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h)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3、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
  国家根据自己的属地优越权,对于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8条第1款和第3款对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如果违反中国法律,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不过,应该注意,在一般情况下,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并不行使刑事以及民事管辖,以照顾航行利益,除非影响海上的秩序和安宁。
  《海洋法公约》关于司法管辖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
  (1)刑事管辖权。一般来说,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不行使刑事管辖权,不逮捕任何罪犯或调查任何罪行,惟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后果及于沿海国,或影响岸上秩序或安宁,或经船长请求时,或取缔贩运毒品时,不在此限。公约第27条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与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子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毒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航行,也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中承担义务或发生债务诉讼者除外。
  (四)、中国的领海
  我国大陆居亚洲东部,东临太平洋两岸,包括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域,渤海是中国的内海,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海岸附近有5000多个大小岛屿。中国的领海对中国来说,无论在维护海洋权益,或发展海上交往及巩固国防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捍卫我国的领海主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和具体实践。
  我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了领海声明,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2年2月2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这些法律和公约确立了我国领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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