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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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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疾病传播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班疹等传染病。为此,应与管理航空器卫生措施的国际规章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磋商。 4、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各国对民用航空施加的条件和限制,应对本国的和外国的,以及外国间的航空器、航空企业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对待。这些原则反映在公约的有关缔约国的权利条款中,例如,第7条关于“国内载运权”第9条关于“进去飞行的禁止和限制”、第11条航空规章的使用、第15条关于机场和航行设备的使用及提供服务,第35条关于禁止运载的货物等,都应无差别的对待外国航空器和航空企业 5、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用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特点要求国际航空应尽可能采取统一的国际航空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国内立法的差异或冲突。公约第12条和第37条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主旨。 (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1944年依照《芝加哥公约》规定,于1947年5月13日建立的政府间的专业性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机构之一,共有150多个成员国。 该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在发展国际航空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和发展;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鼓励发展供国际民航应用的航路、航站和航行设备,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运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具有开辟国际航线的均等机会;免缔约国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航空的安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它的主要活动包括:促进各国在国际航空领域中的合作,制定国际航空技术标准,加强国际航空安全保障,协调 国际航空运输政策,统一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民航组织由三个机构组成: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理事会是常设的领导机关,具有立法和司法的职权,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秘书处是行政办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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