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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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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1963年,联大一致通过了《外空宣言》,宣示各国在外空活动应遵守的9条原则,《外层空间条约》在此基础上,对外空活动的原则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该条约规定,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一) 共同利益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要求各国对外空和天体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应旨在为一切国家的人民谋福利和利益,造福于全人类。 《外空条约》第1条第l款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这是外空法的高于一切的总的原则。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是指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这是确立外空法律地位的一项重要原则。 《外空条约》第l条第2款规定:“所有国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受任何歧视,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探索和利用是两种活动,所有的国家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进行。探索和利用外空要受两种约束,一是要按照国际法进行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也就是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时,必须遵守国际法。二是每个国家的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不能妨碍其他国家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这一条的主要意思是让所有国家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也就是,把外空包括天体在内向人类开放。 (三)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已有。“外空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无主物或私有物,这是本条的主要宗旨,因此,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不仅不容许国家或政府占有,也不容许私人或企业占有。外层空间作为不得据为已有的对象,不仅包括外空的各个空域,而且包括外空的各种资源,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资源。地球静止轨道也是外层空间中一种自然资源,因此,赤道国家对其上空提出主权要求是不符合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 (四)和平非军事化原则 和平非军事化原则是外空法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外空法各种文件的精神和文字规定中。1963年《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外空条约》序言宣告:“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第4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正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2.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概在禁止之列。3.缔约各国不得在环绕月球的轨道上或飞向或飞绕月球的轨道上,月球内放置或使用此类武器。4.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卫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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