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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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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是指通过人造卫星把节目传送到地面集体接收站,再由接收站传送用户的电视广播和由卫星直接把节目传送到家庭用户的电视广播。 1969年,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设立了直接电视广播组。1982年12月,联大通过《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原则》共分10条,主要内容是:1.宗旨和目标:不得侵犯各国主权,不得干涉内政,不得侵犯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利。2.国际法的适用性: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外空条约及国际电讯联盟公约。3.权利和利益:各国利用卫星进行直接电视广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所带来的利益,所有国家和人民都有权享有。4.国际合作: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可以就不同项目和在不同级别进行国际合作。5.和平解决争端。6.国家责任。7.协商的义务和权利。8.版权和邻接权。9.对联合国的通知。必须指出,这些原则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三、外空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外层空间条约》的基本思想是把外空为和平目的而向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共同利益,因此,外空、月球、天体都实行非军事化,不过并“不禁止科学研究或为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装备和设备。” 1990年,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就主要审议问题达成6项协议:1.国际法的适用性: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2.发射国的定义:发射国指进行登记的国家;3.关于空间物体载有核动力源的通知:登记国应尽可能并尽快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4.安全使用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应限于非核动力源无法合理执行航天任务,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可能发生的危害低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建议的对公众的防护目标等;5.安全评价:对核动力卫星拥有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每次发射前,作一次彻底的评估;6.进入大气层的通知:核动力卫星失控后再入大气层时,必须尽早发出通知。此外,尚有协商、对各国援助、责任、赔偿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协议。 总之,外空使用核能源问题会给人类带来极大危险,现在整个问题尚在讨论之中,将来希望签订一个国际公约,以使这一问题获得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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