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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特点

  国际环境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它是本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产物。近年来,它的发展颇为迅速。这是因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国际环境学已经成为发展中的十分活跃的新学科。


    
  保护环境的国际机构以及与保护国际环境有关的国际组织,主要的有1948年成立的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1972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这些国际组织是国际环境保护所展开的国际合作的形式,它们进行的活动为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1、国际环境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组成。
  2、国际环境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环境领域的国家间关系。国际环境领域的国家间关系有以下三种类型:①国际环境指全球环境、世界环境,即人类社会所处的环境。它包括各国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环境。②国际环境问题指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对他国环境的影响问题,即对他国的环境造成的污染或损害问题,也称跨越国界环境损害问题。③国际环境指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环境,或者是几国共有或共享。
  3、国际环境法保护的对象:
  (1)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的一切自然环境,包括陆地、海洋、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一切环境构成因素。(2)人类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二、国际环境法的溯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指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等文件也可认为具有渊源的作用。
    1、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渊源。
    2、国际习惯是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渊源。
    3、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的宣言、决议。这些国际文件对制定新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对确认、固定、发展和解释现有的国际环境法规范,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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