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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国际社会及其成员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很多国际条约、协定、决议、宣言中载入了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是1972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这是各国首次共同承认,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存在着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支配和制约着各国的环境活动。
  国际环境法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在国际环境法中,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受到尊重和得到遵循,应该成为国际环境法的指导性原则。另一方面,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提出和发展新的原则。因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现代国际法的原则直接用于国际环境的保护;二是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而形成的新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损害国际环境原则、国际合作治理环境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等。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国家主权原则当如《人类环境宣言》中所提出的,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享有按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这里贯彻了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即国家有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权利,但也有保护好环境的义务。如有违反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就要负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不损害国际环境原则
  《人类环境宣言》第2l条原则规定,各国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造成对他国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这一内容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不得损害国际环境原则。
  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应该遵循“共同原则”。这些区域的环境,供各国共同使用,由世界各国共同管理。在当前的国际法中,共同管理主要体现在《宣言》确立的义务和责任,保障本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造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贯彻这一原则,主要靠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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