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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
第十六章 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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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 史系某 |
(四)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方式主要被分为三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明示承认有多种表示方法,如照会函电、声明、订约等。默示承认主要以实际交往行为来表示承认的意图,其具体形式也是多样的。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同时参加一个国际组织或多边条约,暂时保留一定的外交代表并与新政府保持某些必要的非官方接触,建立非完全外交性质的代表机构,甚至高级官员的互访,都不构成默示承认。
[中方向美方递交救灾援助照会]
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正式的承认,具有永久性,只要被承认国或政府继续存在,承认就一直有效,即使外交关系中断,也不意味着承认的撤销。在通常情况下,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暂时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但法律上的承认并不以事实上的承认为必经阶段。 承认多是由现存国家单独作出的,这即是单独承认。但也有数个国家共同予以承认的情况,这即是集体承认。一个新国家被接纳为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否构成集体承认,这是有争议的。根据王铁崖先生的意见,除非明白表达承认的意思,一个新国家被接纳为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并不意味着其他会员国对该国家的默示承认,因而也不构成集体承认。 (五)承认的效果 承认引起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效果。我国教科书一般涉及承认的法律效果,并区分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两种情况,认为前者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后者的效果不如前者广泛。概括起来,承认的效果主要包括:(1)两国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3)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判决的效力;(4)被承认国及其财产在承认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5)承认新政府即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消;(6)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许多学者还特地分析了承认与建交的关系。一致接受的观点是: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但承认不等于建交。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建交是双方的行为。而且,外交关系可以被断绝,但这不构成对承认的撤消。 承认交战团体引起的法律效果是有限的,除战争法规的适用外,交战团体还应对其控制的地区内发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而其所反抗的本国政府则因此解除责任;承认国应对内战双方保持中立立场,并承受中立国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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