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一、国际水道的保护 1、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他们可能是多国河流、边界河流和由两国或数国濒临的界湖。
2、国际水道的保护由《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条款草案》规定。内容概括为:(1)水道国应以不致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明显损害的方式利用水道。(2)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便实现国际水道的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3)应单独或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4)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包括对人的健康和安全、对水道的任何有益目的的使用或对水道的生物资源的损害。 二、海洋环境的保护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来源的污染是指沿海国将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有害物质由河口流入海洋或直接倾倒入海洋所造成的污染,是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来自大气层的污染实质上是陆源污染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路上排放的有害废气,通过空气进入海洋,通过航空器排放物进入海洋,通过陆上发射物进入海洋,其实都是间接来自陆地的污染。《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和通过大气层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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