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36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依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夫妻为不同国家的公民,依他们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既无共同国籍,又无共同住所,依他们的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而在依上述各种立法均不能确立其准据法时,则依南斯拉夫法。此外波兰等国也有类似规定。 (二)适用行为地法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诸问题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有时也关系到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在法律适用上行为地法也应作积极考虑。 (三)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