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18条规定:(1)婚姻的人身效力依配偶双方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依他们的最后共同属人法,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2)否则,依配偶双方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只要一方仍保有它;(3)如婚姻依上述第1款所指定的法律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为有效,其人身法律效力依奥地利法;但如配偶双方与第三国有较强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法律取代奥地利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各国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主要涉及如下一些内容:
  (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把"意思自治"原则用来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创举。近年来,该原则在实践中也被各国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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