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送达的规定。 我国法院可采用的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途径有:外交送达、领事送达、中央机关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分枝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外国法院向我国境内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根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国家,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我国加入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下列声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