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下列合同在正常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布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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