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客观标志的理论,法院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仅仅以其中一个客观标志为依据,而每个标志都各有弊端,用单一的固定的客观标志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如此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显然缺乏针对性。虽然这种方法便利、客观,但却显得呆板、机械,缺乏灵活性,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合同纠纷与某一准据法之间的联系。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