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标志说
  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此说与意思自治说相对应被称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客观论。
  客观论的理论基础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总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就是合同关系在那里“场所化”了的地方的法律。
  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缔结地。
  2.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
  4.物之所在地。
  5.法院地或仲裁地。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