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种主张被认为是有限的意思自治。所谓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这里的“特定国家”是指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而不是特指法院地国家;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
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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