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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景仙乞赃罪
唐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22年)八月,武强县县令裴景仙向人乞索财物累计合五千匹绢帛。事情暴露后,畏罪逃亡,被捕获。玄宗得知大怒,召集百官,当众处斩。大理卿李朝隐进奏到:裴景仙的赃物都是向人索取的,罪不至死。按照唐律规定,裴景仙倚势向人索取财物,应按"坐赃罪"处罚,坐赃罪最重的处罚是三年徒刑,而无死罪。李朝隐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玄宗免裴景仙死罪,改为杖一百,流放岭南。(据《资治通鉴》卷二一二,玄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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