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的普及化 普及教育(universal education)和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顾明远教授主编的《教育大辞典》认为,义务教育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与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含义有所不同,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学龄儿童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所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①普及教育虽然不一定免费、不一定强迫,但却向所有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教育机会。 所谓教育的普及化,是指政府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提供的能满足人们基本学习需求的教育过程。按照《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界定,所谓基本的学习需要“包括基本的学习手段(如读、写、口头表达、演算和问题解决)和基本的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和态度)。这些内容是人们为能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做出有见识的决策并能继续学习所需要的。”②《宣言》还认为,满足全民基本的学习需要,光靠加强现存的基础教育是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扩大的设想”(expanded vision),即普及入学机会并扩大平等;加强学习,促进人们学到有用的知识、推理能力、各种技能以及价值观念;扩大基础教育的手段和范围,加强早期的儿童看护和初始教育,普及初等教育,开通青年和成人学习必须的多种传授体系,有效地利用信息、通讯等手段和渠道传播知识;改善学习环境,促使社会各个方面确保使所有学习者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营养、卫生保健以及一般的物质和情感支持,从而使他们能积极参与教育并从中获益;加强伙伴关系,使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人员,教育部门同规划、财政、劳动、通讯及其他社会部门,政府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地方社团、宗教团体及家庭等建立新型有活力的伙伴关系,共同促进全民教育的达成。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