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行政从属制和教育行政独立制 这种分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行政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从属制,又称完整制,主要指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而不能成为脱离政府行政之外的独立组织。这种行政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地方行政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合二为一,地方议会作为地方自制体的最高机关,既是地方当局,也是地方教育当局,下设教育委员会处理具体的教育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本地区初、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权限,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行政独立制,也称分离制,指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不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接受地方政府首长的领导,脱离一般行政而独立存在,一般应用于地方教育行政。如法国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自成体系,在本辖区内代表上级教育行政长官行使教育管理权利。地方行政体系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美国的基层学区所设的教育委员会,也是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的专门教育管理机关,学区可以独立征收教育税。 从属制和独立制同样各有利弊。教育从属制的主要优点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教育管理职权,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教育行政从属制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教育是周期长、见效慢的事业,重近利轻远效的思想容易使教育被忽视,在政府财政困难时期,这些问题可能表现得更加突出;由于政府首长任期的限制,容易在教育行政中出现追求短期效果的现象,忽视教育的独特性,不按教育规律办事等问题。 独立制的长处在于隶属关系明确,教育行政指令能迅速下达落实,效率高;能照顾到教育的特殊性,容易按教育规律办事;即使政府行政管理出现失误,对教育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其缺点在于教育行政自成体系,不易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和发展教育事业;教育行政独立,与一般行政各自为政,不易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部门不易与政府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