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教育财政责任过度下放,大多数农村地区实际由乡级政府和农民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导致出现全国性的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等经费短缺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2001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明确了由县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尽管贫困地区县级政府的财力也难以承担义务教育的财政需求,但比起乡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保障能力无疑得到了增强。

(二)建立了多元化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我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就之一是建立了多元化经费筹措体制,通过制度创新部分地解决了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中央政府在1988年开始采取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第53条确认了这一政策: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了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三)实施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政府免费的高等教育制度。自1994年以来,政府逐步加大了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形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思路。改举措缓解了教育经费短缺的压力。与此同时,与收费改革制度相配套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政策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