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教育督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须适应和符合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趋势。目前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督导法规,重视教育督导地位和作用,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教育立法是教育督导的基础和前提,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的一条基本原则。要有效地督导和管理教育,使教育督导系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法规。为了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一个教育行政监察机构,必须保证它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的确立,除了由谁任命和督导人员自身的水平高低之外,办事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教育法制建设是开展教育督导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二)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权

在我国当前经济不发达和基层行政组织功能发育不成熟和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比较适合采用“督导并重,以导为主,督政、督学、督教并重,以督教、督学为主,督政为辅”的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单独设置,由政府直接授权,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并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的机构,其意图是要督导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履行督导教育之责,对下级政府实行“督政”的职能,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成“督教”、“督学”之任务。其权力来源于政府的行政首脑,业务上受上级督导部门指导。同时,要真正发挥督导工作在教育中的作用,必须给督导人员授以职、责、权,使其“师出有名”,“名正言顺”,有所分工,各负其责。通过设置统一机构明确权力来源,建立督导法规,明确职责,使督导人员依法督导,从而使教育督导的功能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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