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职能的“错位”,教育发展缺少必要的生机与活力

政府职能的“错位”包括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两个方面。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是指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这一公共服务品投入严重不足,不符合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要求。

政府职能的“越位”主要表现为政府集中了办学和管理的职能,事无巨细,样样独揽。学校的一切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体现着政府的意志,由政府部门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实现。学校和培训机构难以根据市场导向资助学校依法办学。当面临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难以调和的选择时,政府治理越位必然导致一些政府管理部门领导急功近利,舍弃周期长、效益滞后、成本相对较高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计划,使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成为空话。

总之,在高度国有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教育运行机制依然缺乏弹性和活力,政府、学校与市场三者的职能不清,行政性垄断,竞争、开放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机制难以形成,不符合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新需求。

2.市场运行中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配套机制

在我国的教育市场上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行配套机制还没有形成,各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尚未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但在完全政府主导的学校运行机制中,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运作中缺少有效、透明的教育财政预算、拨款、审视和评估制度,甚至投入、资助失衡,造成新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学校的竞争尚未完全剥离,公立学校仍然处于政策的保护之下,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政策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对学校和学生的评估上,只有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缺少市场的评价和反馈,以至于评价缺乏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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