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WTO与我国办学体制改革

 

一、教育服务贸易实况简介

经过15年漫长而艰巨的谈判历程,我国终于在公元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成员国。根据WTO《标志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第4项的规定,我国整体接受了所有的WTO多边贸易协定。因此,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件是我国应遵守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它涵盖了12个服务部门,即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但政府当局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提供的非商业性、非竞争性服务除外。在非市场化基础上提供的社会保障安排、教育等公共服务不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服务”范畴。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或相关行为,所有成员方均有权参与其教育服务竞争。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被定义为以下四种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指一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所涉及的教育服务有如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教育提供方式。(2)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提供国,涉及到的教育服务有如一国人员到他国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等。(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者跨越国界,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教育服务如一国企业或学校到他国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等。(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并暂时居住在服务消费国,教育服务比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或科研人员到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就职等。

WTO要求每个成员提出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并且在减让表中说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及是否存在其他限制。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这两种承诺是对前述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在具体服务部门的细化。其中,水平承诺就是对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适用的基本承诺。具体部门的承诺就是基于水平承诺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减让承诺,它也是对前述四种方式在具体领域中的承诺情况的明确化。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肯定式的承诺方式,因此,只有在减让表中列出的承诺才是需要减让的,如果减让表中没有列明,则表示对此部门该成员没有做任何承诺减让,是否减让、如何减让则由成员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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