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教育服务的具体承诺见下表: 

表3.1 中国签订的WTO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文参考译文)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5.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A.初等教育服务(CPC921,不包括CPC9219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不包括CPC9221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不作承诺

(4)资格如下: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资料来源: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整理:《关于WTO教育服务贸易的背景资料》,《中国教育报》2002年5月1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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