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这样的现代学校制度,首先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简要地讲,必然性是指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必要性是指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要从本质上认清产权结构调整与产权清晰的关系。产权清晰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要求和根本条件。所谓产权是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体系,它包括资产或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产权结构就是由这些权利所构成的总和,产权结构调整就是将这些权利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产权关系清晰。产权结构调整是产权清晰的基础和前提,产权清晰是产权结构调整的结果。第三必须进一步增强教育市场意识,彻底理清作为教育市场法人实体与竞争主体的学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实质内涵。

(二)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要承认学校拥有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学校依法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在校内管理、经费使用、教育组织和人事分配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并对国家和出资者以及受教育者承担责任。它是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使学校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与效益观的教育制度。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是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就是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学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人格独立性。指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 (2)财产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经营。出资者所有权益(表现在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法律赋予和保证法人行使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不受各个所有权者的牵制,能独立和高效率地自主经营。 (3)责任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政府也不再直接出面处理,割断了学校对政府的纵向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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