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学制改革

1. 1951年学制改革――《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建国以后,我国教育内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统一学制。1951年政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学制。新学制体系包括:幼儿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小学、初等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学校、研究生部)以及各种政治学校、训练班等。1951年学制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但从性质上说它属于一个过渡性质的学制。(教育原理-柳海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老师书柜)

2. 1985年的学制改革――《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有关学制的内容有: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招生与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基础教育权属于地方,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等几个方面。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学制系统。

3. 1993年的学制改革――《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关于教育制度的内容是:确定本世纪末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包括到本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好一批重点学校和重点学科);确定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四种类型的教育结构;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办学体制;改革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以及改革和完善投资体制等几方面。

4. 1999年学制改革――《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计划》《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999年学制改革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目标是200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清壮年文盲,完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改革高等教育。到2010年,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基本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为此,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制度来保障这些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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