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福利制度改革

《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批改善本地区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房资金,另一方面,要对教职工住宅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建设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实行地方筹集、中央奖励的办法,并适当提高国家投资的比重。高等学校住宅建设所需投资也要适当增加。要逐步建立新的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在医疗保健、退休和文化生活等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建立优待教师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改革学校分配制度,提高教职工的经济地位,既要着眼于工资制度改革,也要同时关注福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学校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教职工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障过渡。除了工资制度的改革以外,许多学校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改革,如医疗保健、离退休保险和住房等福利制度改革。就住房、医疗保健和离退休保险三方面的改革而言,主要是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新机制,逐步向社会化运作过渡。

(一)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主要改革现行的低租金、无偿分配和福利性住房制度,逐渐转变为以商品性为主、福利性为辅的住房制度。依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学校应支付的金额存入教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根据学校和教师利益兼顾的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例如,许多学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采取了提高房租、个人集资建房、分房预交定金的做法。

(二)健全医疗保健制度

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主要是改变以往医疗保健费用由国家与学校承包的公费医疗制度,加大个人对医疗费用的支出份额。依学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学校应支付的金额存入教职工个人医疗费帐户。遵照学校领导班子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部署,逐步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三)健全离退休保险制度

主要是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养老金,形成学校补充性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教职工离退休养老金,逐步向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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