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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对于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解决。  
    一、调解
  这里所说的调解是司法程序之外的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发生纠纷,由民事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诉讼外的调解解决,是我国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1985年以后,全国各省市陆续成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它们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减少了著作权诉讼案的发生。
 


  这种诉讼外的调解不同于司法调解。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但是,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同于司法调解后的调解书,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的方式,不是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
  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应从此规定。从著作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知道他人侵权而不予追究,待两年期满,著作权人便无权再对侵权人进行民事追诉,丧失了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民事纠纷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著作权人要注意自己的著作权是否被侵害,在知道他人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后,应尽早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
  我国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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